陈女士因看中从地铁站到某小区有免费班车,才买下闵行某小区房子。去年开发商以房子已售完,周边已设有多条公交线路为由,取消了已运行5年的免费班车,经法院调解:原告陈女士获赔人民币1897.25
元,才平息了这场口舌之争。
1998
年2月,陈女士在本市报刊上看到某开发商一则售楼广告,称其楼盘在闵行区,每天专配免费班车往返于地铁莲花路站与小区之间,且每十分钟一班的承诺令陈女士怦然心动。于是她于当年10月买下了该小区一套房屋。3年过去了,免费班车确使业主们感到交通的便利和交通费的节省。2001
年9月,开发商贴出公告,称因车辆需修理,将从下月起除了对学生和老年人继续实行免费乘车外,其他业主须购买预售票,遭到业主们坚决反对,他们强烈要求恢复免费班车。无奈之下,开发商又恢复了免费班车。之后,开发商多次以各种理由停驶免费班车,遭反对后又继续恢复,使得双方关系逐渐紧张。
去年3月,开发商终于发出最后“通牒”:“当时为方便购房人看房而配置了班车,已运行了5年,现房屋已基本售完,周边已设有多条公交线路。据此,公司决定下月起停止行驶。”
陈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违反了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诉请判令开发商恢复运行免费班车,反之则要求赔偿1897.25
元。法庭上,开发商以在居委会的协调下,与小区居民达成了有偿提供班车的协议等辩称,同时不同意陈女士等众多业主的诉请。双方观点不一,互不相让。
在多次调解中,闵行法院既考虑到现实实际情况,又从双方利益出发,提出了三点调解意见:
1.如果小区不配备免费班车,陈女士等业主可能不会购房,开发商有可能降价售房。
2.现停开免费班车,并未得到业主们的同意,已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3.鉴于开发商停止运营免费班车是其本身的经济状况所致,最终仍无力履行承诺,且小区周边公共交通设施已较齐全,业主们出行已较方便,故从维护陈女士等广大业主利益及开发商的履行能力考虑,法院认为要求开发商恢复履行免费班车的承诺已无必要,闵行法院最后判决该开发商赔偿陈女士损失1897.25
元,其他八十多户业主也得到了相应赔偿。
至此,一场要不要恢复免费班车之争终于以和善、谅解和双方满意的结果而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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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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